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要有设计资质!长沙居民自建房屋倒塌事件的思考

发布日期:2023-10-30    浏览次数:106

尽快确定房屋安全鉴定单位

设计资质建议

云南省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副院长

邓红旭

5月6日上午,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屋倒塌事件第七次新闻发布会召开。 会议通报,经过紧急救援,湖南省长沙市居民自建房屋倒塌现场救援工作已全部完成。 截至5月6日凌晨3时03分拆除钢结构是否需要资质,事故现场被困和失踪人员已全部找到,其中10人获救,53人死亡。 初步调查结果显示,今年4月13日,湖南翔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自建家庭旅馆(4、5、6层)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出具虚假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及技术人员宁、唐、刘、龚等5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国务院成立调查组,对湖南长沙“4·29”特大居民自建房屋倒塌事件进行调查。 更多细节将在调查报告中披露。 然而,在这起事故中,检验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也凸显出目前检验工作与鉴定工作的混淆,以及检验机构承担鉴定工作的能力不足。 有必要尽快明确“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具备设计资质”等相关要求。

检测是检测,识别是识别

检验是指通过专用仪器和设备对房屋的结构和构件的特性、参数和缺陷进行测量,必要时辅以验证。 鉴定是指根据房屋的检验检测结果,按照国家、行业、省、地方相关鉴定标准,对房屋的特性进行评价。 房屋评估主要包括安全性评估、危险性评估、可靠性评估、损坏等级评估和抗震性能评估。 检测与鉴定既不同又相关。 鉴定必须以检测结果为依据,但检测和鉴定需要两种工种、两种能力。 例如,在医院,入院时进行的血液检查和X光检查是检查,医生在阅读检查结果后做出的诊断是评估。 检查过程需要精密的仪器和熟练的操作人员,诊断过程需要医生具有多年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诊断经验。 大多数入院的人可能不愿意让检查人员直接出具诊断报告。 对于房屋建筑工程来说,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才具有检测能力,只有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才具备较为完善的建模、总体计算和综合评价能力。

部门规章已明确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号《房屋建筑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下列房屋建筑工程已竣工未采取抗震防护措施且未纳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鼓励其他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纳入近期拆迁改造计划的房屋建筑项目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现行地震规范进行抗震鉴定。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规定:“经认定需要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抗震加固设计和施工,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许可业务。具有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经营范围内的资质,可从事项目管理及相关技术和管理服务。” 可见,房屋评估显然属于“相关技术和管理服务”的范畴。

相应地方法规进一步明确

检测与识别的关系

2007年实施的《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已竣工的下列建(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未纳入近期拆除的抗震设防,如有改造方案,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第三十八条规定:“改变建(构)筑物使用功能,需要增加抗震设防类别或者装修、改造涉及承重构件的,业主应当委托设计、检测、施工单位具有相应资质进行抗震验证、检测、修复和加固。” 2020年修订的《山东省建设工程地震防护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抗震性能鉴定;需要实物检验的,应由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进行。”

检测资质的任务范围

不包括身份证明

2005年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质量检验)是指工程质量检验。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接受委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工程项目进行抽样检验,并对进场建筑材料、构件进行见证抽样检验。施工现场。”

《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办法》附件1所列质量检验业务内容为“地基基础工程检验内容:1.地基、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验;2.桩基承载力检验;4.地基承载力检验;4.地基承载力检验。” 3.桩体完整性检测;4.锚杆锁紧力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内容: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3.结构性能预制混凝土构件检测;4.后预埋件力学性能检测”。

从检测资质标准来看,对于鉴定所需的整体结构审查和验证能力没有更高的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办法》附件2所列主要结构工程检验资质要求“从事结构工程检验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高级或中级职称,其中1应具有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挂牌的钢结构工程检验资质要求“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验、钢网架变形检验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1人”其中应具有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根据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执业范围拆除钢结构是否需要资质,仅限于承担按照国家土木建筑工程分类标准的三级工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投资1000万元以下、建筑高度小于24米)。

相关部门法规及文件

评估机构规定不统一

2004年修订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29号)第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安全鉴定由鉴定机构负责,统一使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十二条规定:“房屋经过安全鉴定后,评估机构可以收取评估费用。评估费用的收取标准可以由评估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均可向市、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申请鉴定。房屋被鉴定为危房的,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被鉴定为危房的,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为非危险品,可以,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从《条例》来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由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一般为公益性技术服务单位。 它是独一无二的; 《规定》没有明确鉴定机构需要具备的技术能力标准; 第三,评估机构可以收取评估费用,存在收取服务费用的市场行为; 第四,《条例》明确规定“评估机构收到评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评估”。 可见,申请人与承接方不存在市场契约关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申请人应当委托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以下简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查、检测、鉴定、鉴定、发证、咨询、检测等” 文件要求“打破中介服务垄断……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配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取消各部门现有配额管理规定” ”。 2014年6月,《建设部关于第十四条危险建筑鉴定实施标准的函》(建发函[2005]193号)对鉴定标准的实施进行了修订,但没有进一步明确危险建筑鉴定标准的设立和认定评估机构的方法。 。

此后,各地出台的建筑安全管理办法,对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认定,普遍以“备案发证”取代了原来的“设立”。 按照国务院规定,评估服务市场已部分放开。 例如,《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第十三条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应当向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机构备案”。以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大多数领域,对鉴定机构的考核重点在于是否具备检测资质。 例如,《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管理办法》中,注册时的资质主要考核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特检资质证书,技术负责人主要考核高级技术职称。土木工程专业,不审查评估单位和人员。 设计能力。 《长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设备设施,并符合长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国务院”。 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 规定是否参照《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办法》。 结合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2022年长沙市住房安全鉴定机构名录》,显然,拥有检测资质是准入门槛。

一些地区评估机构的评估重点是设计和施工能力。 例如,《西安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必须具有乙级以上建筑施工设计资质,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质,房屋安全鉴定他们所从事的业务必须具有相同的资质并且资格是适当的。”

综上所述,鉴于目前国家对房屋评估机构准入缺乏统一指导,房屋评估机构的能力考核各自为政。 另设房屋评估资质证书,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的精神。 建议按照《房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尽快明确“房屋评估机构必须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岩土工程师”及其他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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