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伟观点】钢结构工程风险防控

发布日期:2023-09-12    浏览次数:77

钢构工程合同_钢架结构合同_钢结构施工合同

1、建筑行业钢结构工程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钢结构具有自重低、强度高、刚性好等特点。 适用于大跨度空间结构和超高层建筑。 钢结构建筑也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的政策。 基于以上优点,钢结构在工程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在国外市场强劲需求拉动下,我国钢结构产值快速下降。 2010年至2018年,我国钢结构产值年均复合下降率为16.3%,仍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另一方面,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印发的《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作要点》明确提出举办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 这也从侧面表明了新政对钢结构项目的支持。 可见,钢结构工程有着巨大的发展机遇。

2、钢结构工程承包协议的性质及其与加工承包协议的显着区别。

钢结构工程是主体结构的分项工程。 事实上,《建筑法》规定,承包商不得将主体结构转包。 但考虑到钢结构技术和资质的复杂性,《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及承包违法行为认定》规定了例外情况,允许主体结构分包。 钢结构工程承包。 从性质上看钢结构施工合同,钢结构工程承包协议也符合加工承包协议中产品定制的相关特征。 钢结构工程承包协议与普通承包协议的区别在实践中非常重要。 认定为正常承包协议的,不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中创设的一般协议无效事由。

【案例索引】再审:山东省中级人民法院(2017)清民再65号

【法院观点】承包协议是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发包人支付报酬的协议。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是承包商实施工程建设、分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 建筑工程包括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和家庭装修工程三类工程。 这三类项目的共同点是,项目建设完成后,均构成不动产,包括完全不动产和准不动产。 根据合同完成的工作不构成房地产。 本案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结构工程预制构件定制及安装协议》及《补充合同》标的为成都高新热轧车间钢结构施工及安装。电力集中光伏发电系统及组件生产基地。 固定在农田上的设施符合建设协议的法律属性。 双方签订的协议实质仍为建设工程协议。 它不是承包商按照客户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客户支付报酬的简单承包协议。

从法院的角度不难看出,钢结构工程承包协议与发包协议的关键区别在于能否通过劳动构成不动产。 因此,可以通过判断钢结构工程的性质,将钢结构工程承包协议与普通承包协议区分开来,从而对其进行辩护。

三、钢结构工程纠纷常见类别及风险防范措施

1、因资质原因导致施工协议无效

【案例索引】一审:芒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云09民初128号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涉案鸡舍工程应要求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尽管上诉人(承包人)宁县华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为一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包括门式钢框架重型厂房结构的制造。 但因工信部未批准授予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一级资质标准),上诉华融钢结构公司签订的《施工协议》和《补充合同》被告澜沧江酒业公司无效。

[案例索引]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体字第104号(公报案)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建设协议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应认定环盾公司与永军公司冒用中国九冶建设公司第五工程公司公司名称和施工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无效。 本案涉案建设工程已竣工,预检已通过质量检验。 关于工程款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建设协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协议款可参照工程款支付。

【笔者观点】根据相关解释,以追赶资格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 因此,当发生纠纷时,一般协议中最初约定的违约条款将难以适用,也难以主张相关权益。 基于此,笔者建议,在签署协议的过程中,应对签署协议的相关单位进行详细调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钢结构企业承包范围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企业资质进行初步审核。 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建设协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如果协议无效,也可以提出抗辩。在此基础上,参照协议支付工程费。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化简政放权,放宽承包经营范围,放宽承包经营范围,对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充足担保、信用良好的房屋建筑、市政企业允许承担资质类别内更高一级资质的项目。” 从新政策来看,优化资质管理,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是当前资质管理的主要思路,值得重视。

2、合同施工范围不明确的风险

【案例索引】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终4908号

【法院观点】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与钢结构报价相呼应,除招标文件中的钢结构报价外,双方均未提供其他报价。 可见,双方约定的协议范围“见报价单”是指马泰建盛招标文件中钢结构报价表所列项目范围。 其次,根据《钢结构加工生产安装协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甲方在采购彩钢板、保温棉材料及所有钢结构安装材料前,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供色样或样品。 。 经1817项目指挥部确认后方可采购。 保温棉材料是马泰新生公司钢结构报价单中外墙维护系统的施工材料。 由此也可以看出,该外墙工程属于马泰新生公司的承包范围。 第三,根据钢结玻璃纸中的《钢结构设计说明》,本工程涉及的钢结构包括足球场网格山墙和游泳池三维管桁架山墙。 综上,该外墙工程属于马泰新生公司的承包范围。

【案例索引】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永民二终字640号

[法院观点]关于4号厂房钢结构工程是否属于减少工程量。 从涉案建设项目施工协议描述来看,合同范围为4号、5号厂房(不含水、电、消防),且未明确说明建设不含4号厂房钢结构。 结合协议专用条款中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条款,“4#厂房钢结构全部交付工地后,支付约定单价的10%”,以及康杰公司向星海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4号厂房除土建部分外,还包括钢结构部分。 本院认为,康杰公司与星海公司于2010年1月18日签署的涉案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中,双方约定星海公司参与一号厂房钢结构部分的施工。本项目涉及厂房4栋。 这部分工程费用已包含在协议价格中。 据悉,星海公司未提供工程联系表证明四号厂房钢结构为减量工程。 因此,星海公司关于四号厂房钢结构工程属于减少工程量的主张,本院不能进行质证。

【笔者观点】钢结构工程的性质不同于普通土木工程项目的“整体浇筑”。 它具有一定的“批量组装”的特点,因此钢结构工程更容易分解为不同的部分。 在工程中,无论是钢结构与土木工程的区别,还是钢结构与钢结构的区别,双方往往达成的协议过于简洁。 这可能会导致对实际要完成的工作量产生争议。 在诉讼中,只能从图纸和成本清单中寻找线索来证明合同的实际范围。 这些方式往往背离了双方签订协议时的初衷。 为了防范此类风险,协议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应结合图纸及报价单的相关信息,仔细确定钢结构工程承包的具体范围。 如果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变得日趋复杂,包括图纸推进、设计变更等情况,也应及时办理通行证或签订补充合同,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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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钢材价格市场重大变动的风险

【案例索引】二审:北京高铁运输高级法官(2016)粤71民终94号

【法院观点】盛翔公司提交的三份《谈判函》和《特别报告》的日期分别为2011年2月20日、2011年6月2日、2011年10月12日和2012年1月3日。 天。 圣翔公司一审提交的桥墩模板配置指令及需求计划显示,2012年5月,圣翔公司连续收到二公司下发的多份《供货通知书》和《桥墩模板配置指令及需求计划》。 并且模板制作是按照之前的计划进行的,第二家公司并没有因为没有协商和调整价格而拒绝订购。 虽然本案可以否认盛祥公司于2011年向第二公司提出过调价请求,但盛祥公司的上述行为可视为其最终认可了原协议中约定的总价。 协议规定,“若结算价格超过±5%,双方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另行协商调整,并签订补充合同”。 本案中,双方未签订补充合同,应按照原协议约定的平均价格估算货款。 二公司认为双方未签订补充合同,按照意思自治原则,由盛翔公司承担钢材价格下降的全部责任的意见,理由充分钢结构施工合同,本院予以采纳。

【案例索引】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第696号

[法院观点]原告东阳建设诉称,因该项目所用钢筋市场价格远低于新乡市信息价,请求根据该项目记录调整钢筋价格。联系表和护照表。 本院认为,根据《施工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无价材料或者需要打牌的材料,由乙方(中南房地产公司)制定品牌并确认其使用情况。场地价格,并包含在材料费中。 ,计算双方约定的综合费率。 因中南置业公司于2011年7月13日确认了《中南投资公司工程部工作联系表》中涉及项目所用钢筋的品牌及相应价格,并于11月10日签署了《项目联系表》, 2011年,该章确认“所有钢材价格原以信阳信息价为基础下调3%,二类钢厂进一步平均下调1%”。 本标准应作为估算钢筋价格的依据。 因此,二审裁定认定东阳建工的钢筋价格为成本下降4%至4,587,131.53元的主张缺乏约定依据,与事实不符。 本院将予以纠正。

【笔者观点】材料价格的涨跌是建筑承包商在投标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施工过程中,遇到价格波动时,应及时反馈处理。 根据《关于调整工程协议价等事项的指导意见》[沪建市管[2008]12号]第四条规定:“已签订建设协议但尚未结算的项目,协议中没有约定或者协议不明确的,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合同……”一是在签订协议时明确规定价格范围条款。 如果出现不可预测的价格波动、协议不明确的情况,应及时报告申诉,并保留申诉过程中产生的申诉文件,防止证据被用于诉讼。

4. 设计变更的风险

【案例索引】二审:西安市第一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4329号

[法院观点] 两份业务联系单均显示,该装修工程的连接部分因设计变更而报废。 其建公司也认可了装修连接件报废的内容,本特公司也将报废连接件的成本作为合同最终结算的一部分。 货款由七建公司结算,但七建公司未提出异议。 因此,装饰缝报废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其建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报废装修连接件涉及的工程是本特公司应做而未做的项目。 因此,七建公司应赔偿本特公司因七建公司设计变更给本特公司造成的损失。 公司装修缝报废造成的损失。 本特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报废装饰连接件损失25754元。 考虑到本特公司和七建公司均表示报废的装饰连接件总重量为3417.2公斤,七建公司设计变更后将其报废。 装饰缝由本特公司保留。 因七建公司设计变更导致本特公司装饰缝报废,医院对本特公司损失索赔1亿元。

【作者观点】由于钢结构是标准化制造的,因此无法重复使用。 一旦发生设计变更,注定会导致已经生产出来的钢结构报废、难以使用。 这一风险的关键在于报废材料数量的确认证明。 从承包商的角度来看,除了在协议中提前约定钢结构材料报废之外,更好的办法是在鞋厂按项目对钢结构进行标记,并保存好工艺数据,为可能发生的事故做好准备。 工程索赔计划。 从分包商的角度来看,一方面可以加强这方面设计变更的管理,另一方面可以在签订协议时与承包商约定好接口。

五、钢结构与土木工程交叉施工延误问题

【案例索引】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申5312号

【法院观点】成达公司已完成前期应完成的全部工序,将在涉案钢结构工程竣工后继续进行后续施工。 涉案钢结构虽已建成,但经质检站检测,发现不合格。 由于钢结构不合格,导致成达公司后续工艺项目难以继续,因为钢结构的延误造成了工期的延误,而钢结构从来没有出现过任何质量问题。 解决了,导致项目彻底失败,半途而废。 事实上,钢结构发包协议中并没有明确工期,但发包方应配合分包商满足分包施工进度。 案件证据显示,米德兰钢结构公司复工并进场施工后,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因钢结构件不合格,下发了两份整改通知书。 经质量安全监督站两次质检,仍不合格。 如果能通过,这必然会影响工期。 米德兰钢结构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二审法官结合整个案件事实,认定米德兰钢构公司向瑞思公司赔偿8亿元并无不当。 米德兰钢构有限公司没有足以推翻一、二审法官裁定的证据。 因此,本院对米德兰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作者观点】钢结构作为主体结构的一部分,越来越多地与传统土木结构相结合。 例如,“刚性混凝土结构”是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的主要方法。 它是安装角钢后绑扎钢筋,然后浇筑混凝土的结构。 该结构的钢结构链接一旦无法顺利施工,将导致整个工期严重延误。 为了防范这一风险,我们不仅加强土建与钢结构交叉施工的管理,深化施工方案的落实,而且在施工过程中保留能够证明施工界面定义的证据,例如由于保修证书、初始质量检验记录等日益重要。

六、钢结构施工质量安全风险

【案例索引】二审:上海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01闽终6713号

【法院观点】北风公司在将涉案钢结构施工工程移交给他人时未尽到审查义务,致使涉案工程实际由个人承担,未签订合同。作业前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明确各方当事人。 他还未能正确协调和有效管理建筑作业和生产现场。 他当时正忙于监督电焊等危险活动,对涉案车祸的发生负有部分责任。 2、关于责任承担方式问题。 鉴于沉连荣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的情况下,私自向布雷公司提供其他公司资质,并相应承包涉案工程,并安排无攀登作业证的人员从事攀登作业。攀登作业,也未能保证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导致涉案车祸发生。 原审判决认定,菲特公司因本次车祸遭受的损失,博雷公司和沉连荣分别承担30%和70%的责任。

【案例索引】二审:北京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4811号

【法院观点】涉案钢结构工程已被拆除,且在拆除前已委托第三方对该工程作出《倒塌原因检验鉴定报告》的,即使山东启光公司不认可鉴定报告,该报告是本案审理中唯一可以参考的文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因此,根据鉴定报告的分析和推断、法院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于2014年7月31日至9月22日期间互通的四封工作联系函,该隐蔽工程的设计、施工、形成涉案项目的危险性从各个环节来看,杭州四腾公司对设计进行了结构性改变,如将机械平台柱脚厚板改为柱脚大厚板、更改双楣等。到一个门楣。 前述车祸鉴定报告显示,四川启光公司涉及钢结构工程的设计、焊接、制造和安装。 其他方面也存在不符合或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规范的情况。

【笔者观点】由于我国现代建筑以混凝土结构为主,从事施工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对钢结构的制作和施工技术相对陌生,而混凝土施工人员又以农民工为主。 ,对钢结构不太了解。 结构工程的科学施工方法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造成车祸。 防范这一风险,应从源头抓起。 除严格审查钢结构单位相关施工资质外,还应加强钢结构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控制和检测、施工质量控制、施工安全防护等,实现精细化、规范化管理,并加强管理人员的监督的钢结构。 工程安全意识。

七、钢结构防火油墨存在的问题

【案例索引】二审:山东省中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二终字165号

【法院观点】关于华宇公司承包的工程是否含有阻燃油墨,以及会对本案产生什么后果。 本院认为,从豫园炉公司与华宇公司的协议来看,华宇公司承包的工程内容为钢结构部门出具的劳务、材料承包; 从华宇公司向一、二审法官提交的营业执照来看,华宇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阻燃油墨。 华宇公司提供的国家相关规定也证明,制作阻燃油墨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才能够施工; 从协议价格来看,涉案阻燃油墨的成本与协议价格的比例明显不合理,违反了建设工程的市场规则。 从华宇公司2012年5月28日的项目联系单来看,王阳在联系单上的签名也证明了豫园炉公司对这一事实的认可。 因此,原审认定华宇公司施工的工程不含有阻燃油墨是正确的。 豫园炉公司主张的阻燃油墨属于华豫公司承包的工程范围,证据不足。 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作者观点】钢结构的耐火性能较差。 无防护的钢结构的耐火极限只有15分钟左右,因此钢结构通常必须进行防火处理。 防火涂料是用于易燃基材表面,以降低被涂材料表面的可燃性,阻止火势迅速蔓延,提高被涂材料的耐火极限的特种油墨。 实践中,由于防火油墨表面附着在钢结构上,常常让人感觉其承包范围属于钢结构范畴,但其实际性能根本不属于钢结构范畴,相应的资质是必需的。 建造。 钢结构施工中的防火油墨和施工资质协议一定要认真审核,不仅要防止合同范围纠纷,还要防范工程安全风险。

八、钢结构保修期限

【案例索引】一审:烟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1191民初679号

【法院观点】鼎立钢构公司在外墙板安装施工时,未采用目前市场上钢结构外墙专业防水工程较为有效的底层防水涂料、面层防水涂料或缝编聚酯布等施工工艺。 。 鼎力钢构公司涉案外墙的施工属于钢结构施工的一个步骤,属于安装工艺的要求。 It is not a waterproofing project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and does not fall within the requirements of Article 40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Management Rules". Wall waterproofing project. Is the two-year warranty period agreed in the "Supplementary Contract to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Agreement" valid? Article 40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Management Rules" stipulates: "Under normal use conditions, the five-year warranty period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is: ( 1)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foundation projects and main structure projects of house buildings, the reasonable use period of the project specified in the design documents; (2) External wall waterproofing projects, bathrooms, rooms and external walls with waterproofing requirements to prevent leakage , for 5 years; (3) water supply and cooling system, for 2 heating and cooling periods; (4) for electrical pipelines,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pipelines, equipment installation and home decoration projects, for 2 years. The warranty period for other projects is: The subcontractor and the contractor have agreed that the warranty period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will be estimated from the date of passing the preliminary inspection of completion." As mentioned above, the exterior wall construction project involved does not include waterproofing projects, and the subcontractor's warranty period for the exterior wall construction project You can agree with the contractor that the two-year warranty period agreed upon by both parties does not violate legal provisions and is valid.

[Author's point of view] As mentioned in this case, the steel structure involved in the case does not hav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n exterior wall waterproofing project. Therefore, it does not belong to an exterior wall waterproofing project and the maximum warranty period of 5 years does not apply. It is not difficult to find that when the judge determines the warranty period of a steel structure, the judge will first start from the functional nature of the steel structure. This is also a key point in resolving the problem when a dispute arises about the warranty period of the steel structure. It is also worth noting tha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n the definition of sub-projects and sub-projects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the "Uniform Preliminary Inspection Standards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the steel structure in the general sense should belong to the main structure. Therefore, the warranty period when used as the main structure should be the period specified in the design description. In practice, due to the sudden nature of quality problems and the complexity of steel structure process steps, it is often impossible to make effective agreements early in the signing of the agreement. Usually, corresponding risk countermeasures can only be formulated based on specific issues based on the functional nature of the steel structure.

Compliance and Risk Control Business Department

Landline: 13862018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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